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和佳医疗”或“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7 号)。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先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再决定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尽量降低诉讼风险。我们也将观察该案后续进展,选择合适时机提交起诉材料。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4月24日前买入,并在2022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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