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2015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新能源锂电材料和钴新材料的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0年12月30日,华友钴业发布公告,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华友钴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 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你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 费用293.88万元。 三、你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 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 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 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 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 范等情况。”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12月29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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