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郴电国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湖南证监局”)出具的《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先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再决定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尽量降低诉讼风险。我们也将观察该案后续进展,选择合适时机提交起诉材料。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2年5月17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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