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有望获赔;
区间二:于2019年10月14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前买入,2019年10月15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尽快联系本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温馨提示:区间一:诉讼时效至2022年10月31日结束,该日期之后提交材料的本所将不再受理。
区间二:诉讼时效至2022年10月13日结束,该日期之后提交材料的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基本情况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9月28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主营业务为通信设备制造及服务、航天防务装备制造、纺织品制造、商品流通等业务;智能终端ODM业务以及可穿戴式设备、安防设备、车载设备、车载音响、智能家居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目前已退市。
航天通信于2019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对外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关于公司股份被冻结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关于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自查报告。
2019年11月1日,航天通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航天通讯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30日,航天通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ST航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ST航通对外披露《2017年年报》之日,即2017年4月29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19214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10月31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智慧海派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58 号)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11月20日,基准价为7.07。
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有望获赔;
区间二:于2019年10月14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前买入,2019年10月15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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