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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格拉斯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5-27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买入,2020年12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尽快联系本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2月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基本情况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29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主营业务为手机游戏研发运营为主业,聚焦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和文化产业。目前市值21亿。

        2020年12月7日,艾格拉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艾格拉斯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8日,艾格拉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ST艾格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ST艾格对外披露《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之日,即2018年8月3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0年12月6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 201410 号)。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12月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1月18日,基准价为1.778。

    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买入*ST艾格,并在2020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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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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