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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乐米业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7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3日前买入,并在2018年5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5月2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全国的国家新能源科技城--新余,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1211号,于2000年08月08日在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2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粮食加工、收购、销售;米粉加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材、轻纺销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因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营业收入、虚假记载存货、虚假记载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等行为,江西证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同时处以60万罚款,对百乐米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张锁根,董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刘小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于其他高管给予警告及5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共计罚款149万元。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百乐米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1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5月3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待定,基准价待定。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3日前买入,并在2018年5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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