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3年12月3日-2018年5月15日前买入,并在2018年5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3月1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土最大的线下营销服务供应商,是业内少数具有整合营销传播服务能力的领军企业,通过整合各种营销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从营销策略、创意策划到活动执行的“一站式”营销服务。
公司总部位于北京,通过全国42家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营销综合解决方案,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行各类营销活动。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终端营销服务及活动营销服务,同时覆盖促销品营销、互联网营销等其它营销服务。
截止2008年底,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成功实施2000余个营销服务项目。主要客户为全球500强企业及国内知名公司。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在50%以上,各项业务均呈现勃勃生机。公司战略目标是成为中国集广告、公关、媒介、市场研究、数字互动、零售终端管理、活动营销等于一身的大型营销服务集团。
2018年5月15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9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 华谊嘉信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告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 华谊嘉信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三、 华谊嘉信《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 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 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
二、 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美丽生态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3年12月3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5月1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18年7月19日,基准价4.12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3年12月3日-2018年5月15日前买入,并在2018年5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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