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8年08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5月1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博腾是国内排名前三的医药研发生产外包组织(CDMO),主要致力于为全球制药公司、新药研发机构等提供从临床早期研究直至药品上市全生命周期所需的定制研发和定制生产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医药研发生产外包组织(CDMO),公司总部位于中国重庆,在成都、上海、江西宜春、中国香港、比利时、瑞士、美国设有子公司。
作为中国领先的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企业之一,博腾股份国内2个生产基地分别位于重庆长寿和江西宜春,并在重庆、上海和成都设有三个研发中心。公司凝聚了一支高素质、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经营管理团队,并依托在商业模式、研发技术、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业内树立了良好口碑,已成为全球前15大制药公司中11家的医药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提供商。
博腾股份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为12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为13项(包括2项PCT专利),共有数十个产品多次被授予国家86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以及重庆市重点新产品等。2012年,公司荣获了全球CMO(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企业)领导者奖。
2019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9131号),因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博腾股份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字[2020]1号),拟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5日,博腾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1、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博腾股份在实际控制人陶荣指使及组织下,向关联方累计提供资金53,375万元,博腾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博腾股份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博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博腾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博腾股份发布2018年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8年8月2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4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9月18日,基准价为13.83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8年08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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