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4月26日期间买入,2020年4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1月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林木资源600万亩。拥有制造基地八个,总占地面积6000亩、建筑面积约350万平方米,生产规模达到年产实木家具300万套、木地板800万平方米、沙发400万套。 截止2016年3月,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汕头、广州、北京、南京、上海、武汉、成都、乌鲁木齐、大连、深圳、郑州、天津和沈阳等城市开立了家居体验中心13家,在全国200多个大中城市拥有经销商300多家。
已先后在35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产品畅销美洲、澳洲和欧洲,在美国的经销网点达2000多个,并在南美、俄罗斯、苏里南拥有上百万亩的林业基地。
通过多年持续的产业整合,已形成“人工造林—林地采伐(种植)—木材加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网络”的完整产业链,收购对象在非洲加蓬拥有32.12万公顷林地。
2020年4月26日晚间公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字2020164号),“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21年11月3日,宜华生活(600978)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宜华生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 年至 2019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二、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故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宜华生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部分责任人员给予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宜华生活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其2016年年度报告发表之日,即2017年4月2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4月2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7月7日,基准价为1.21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4月26日期间买入,2020年4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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