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09年10月30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2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系统前后端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致力于为中小数字电视运营商提供端到端整体解决方案。目前已退市。
2018年6月26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将金亚科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川 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载明:金亚科技存在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导致金亚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金亚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故其虚假陈述日为上市之日,即2009年10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6月26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将金亚科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6月2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20日,基准价为1.48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09年10月30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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