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买入,2021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2年10月1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
本案中,鞍重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之日,即2021年8月5日。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8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12月29日,基准价为20.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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