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买入,2022年2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2年6月21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本案中,宝胜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公司披露应《2021 年度业绩预告》之日,即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22日,披露 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2月22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4月6日,基准价为4.8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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