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2021 年 12 月 1 日,十一科技与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阜平 惠元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质押协议》,将股权质押登记期限约定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该事项超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质押担保期限,且一直 未公告。直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对前述股权质押担保进行 追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先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再决定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尽量降低诉讼风险。我们也将观察该案后续进展,选择合适时机提交起诉材料。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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