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1)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4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2)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区间一诉讼时效至2023年5月18日结束,区间二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光一),光一科技专注于信息采集技术和全面解决方案的研究与运用,以软件开发和软硬件相结合的终端产品为业务特色,是国内较早从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业务的专业公司之一。
2021年11月8日,光一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一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光一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导致光一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故实施日一为2020年2月21日,实施日二为2020年3月1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一应为2020年4月8日,揭露日二为2020年5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一为2020年5月22日,基准价为5.83元/股;基准日二为2020年6月22日,基准价为5.344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1)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4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2)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的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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