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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堡龙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5-16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6月17日2021年03月19日(含当天)期间内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 诉讼时效至202431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11月29日,2015年6月26日在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代码:002776)。公司主服装设计及根据客户要求对公司设计款式提供配套组织生产服务。

柏堡龙 2021  3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 4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柏堡龙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三、柏堡龙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5617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31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46日,基准价为3.72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6月17日2021年03月19日(含当天)期间内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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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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