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27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2月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 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2日,2018年4月18日在中国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876)。公司主营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鼎盛新材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7年4月27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1月17日,基准价为38.4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7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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