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03月14日至2018年09月27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0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1年6月17日结束,根据旧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2年12月2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湖北省仙桃市,主要从事以云基础服务为主的互联网服务业务。
2018年9月28日,高升控股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高升控股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1、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高升控股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
以上事实导致高升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高升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日,即2017年3月14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9月28,高升控股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9月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11月5日,基准价为3.59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03月14日至2018年09月27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0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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