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2月26日到2021年11月30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1月3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的多品类职业教育机构。公司主营业务横跨招录考试培训、学历提升和职业能力培训等3大板块,提供超过100个品类的综合职业就业培训服务。公司在全国1859个直营网点经营,深度覆盖319个地级市,并正在快速向数千个县城和高校扩张。中公教育主要服务于18岁—45岁的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和各类职业专才等知识型就业人群。
2021年12月1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披露情况,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1年12月17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8日,中公教育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1. 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 5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2. 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年2月26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1月12日,基准价为8.63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20年2月26日到2021年11月30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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