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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豪润达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7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9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05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家用电器、电机、电子、轻工产品、电动器具、自动按摩设备、健身器械、烤炉、厨房用具、发光二极管、发射接收管、数码管、半导体LED照明、半导体LED装饰灯、太阳能LED照明、LED显示屏系列、现代办公用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不含移动通信设备及需主管部门审批方可生产的设备);开发、生产上述产品相关的控制器及软件,设计制造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上述产品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并进行售后服务;LED芯片的进出口贸易等。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存 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21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事实认定如下:

1. 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重大遗漏;

2. 德豪润达虚增 2018 年度利润,导致 2018 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

综上,德豪润达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导致披露 的 2018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涉嫌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ST德豪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12月13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8月2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0年2月28日,基准价为1.5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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