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2月7日收盘前买入,并在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科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289。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首批认定的91家创新型企业之一。
亿阳信通致力于通过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客户提供创新、高效、安全的行业数字化软件和解决方案,在电信网络管理系统领域居于龙头地位,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市场占有率业内领先。2021年12月28日晚,亿阳信通(600289)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经证监会查明,亿阳信通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证监局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邓伟作为亿阳信通时任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邓清作为亿阳集团时任董事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其他两位相关责任人共计处以50万元罚款。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亿阳信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1月1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12月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18年3月12日,基准价为5.32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2月7日收盘前买入,并在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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