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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10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区间二: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1月18日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6月2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建筑材料类公司,是专业卫浴上市公司,也是国内极少数掌握保洁釉抗菌卫生洁具的生产厂商.公司产品包括卫生陶瓷、五金龙头、浴缸及瓷砖等.公司还是国内获得中国名牌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的卫浴公司之一。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8]127号文批准,以四川陶瓷厂为主体进行改制,并联合四川石油输气广汉公用实业开发公司、成都干道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重庆万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天和洁具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9月2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股份总数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2020年5月26日,*ST新亿(600145)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2021年2月2日,*ST新亿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年4月12日,*T新亿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下达的处罚文件,*ST新亿主要违法行为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证监会已作出如下处罚: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二、对*ST新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这已经不是*ST新亿第一次被证监会调查。早在2015年12月28日,*ST新亿就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2021年1月5日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证监会查明,*ST新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的事项;二、*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三、*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2021年4月27日,*ST新亿发布2020年年报和2021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约129亿元,2019年同期净利润约1239万元,同比下降114317%;营业收入约为346万元,同比下降66.69%;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867元,同比下降114458%。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营业收入为2424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涨520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415万元。截止2021年一季度,公司总资产达102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8亿元。截至2021年5月7日,公司总市值约2073亿。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区间一:ST新亿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6月28日;区间二:ST新亿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5月9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区间一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5年12月10日;区间二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0日,基准价为1.63元;区间二:基准日为2021年6月30日,基准价为1.32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0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区间二: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1月18日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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