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4日之间,并在2017年12月15日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3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保千里成立于2006年,其是一家定位于高端视像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大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研发与图像有关的光机电核心技术,以高端的图像采集、处理、显示技术为产品主要研发方向,业务已涵盖安防监控、特种及汽车夜视、商用显示等领域。公司表示,本次重组实施后,公司原有的软塑新材料业务将完全剥离,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安防监控设备、夜视仪、商用液晶屏等高端视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保千里曾两次被罚,第一次则在2017年8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庄敏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原因为中达股份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信披虚假记载。因此公司被罚40万元,而董事长庄敏则被罚60万元。第二次被罚则是在2020年3月19日,公司及庄敏等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原因为未按规定披露20家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被罚60万元,而庄敏被罚9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根据退市保千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目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控人的状态。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7047.71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3亿元,净资产为-77.37亿元。
公告还披露,公司计提中小股东索赔的预计负债约为20.51亿元,主要原因是公司2017年8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公司共收到中小股东起诉案件共1699件,最终判赔金额总计1.61亿元。2020年3月,公司再次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股东基数及股价下跌差价,同时依据上一次行政处罚起诉的情况,公司预计中小股东因第二次行政处罚起诉并索赔的金额约为20亿元。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保千里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2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12月1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2月27日,基准价为3.4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4日之间,并在2017年12月15日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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