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7年04月29日-2018年03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自2004年成立以来,海润立足本业、快速发展,在光伏领域专业从事上游的单晶拉棒/多晶铸锭、切方、硅片切割等环节的生产。海润光伏旗下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和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至此海润光伏具备了从硅棒(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生产的较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海润光伏采用了垂直一体化的生产和服务模式。海润光伏的客户和供应商遍布全球,并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种稳定而持续的供应关系,使海润光伏的产品为世界清洁能源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18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2019年6月28日,公告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0年7月30日,公告再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海润)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4号)并向你们送达。根据你们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情况,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再次子以告知。
2021年6月4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海润光伏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04月29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03月2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8日,基准价为0.2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7年04月29日-2018年03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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