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电话 15923020691

吉药控股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8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区间二:2022年7月27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7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9月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5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吉林省梅河口市,主营业务为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含药品零售)、医药研发、医疗医养、医药产业投资等。目前市值32亿。

2019年8月9日,吉药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吉药控股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2019年7月24日,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下称《公告》),披露“经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作,待该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条件成熟后,再继续推进谋划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筹划发行股份 等方式购买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上述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相关表述在吉药控股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意向协议之解除协议》中不存在。

《公告》披露后,2019年7月25日吉药控股股票开盘后,连续2日涨停,股价从5.40 元涨至6.53元,涨幅20.93%,而2019年7月25日、7月26日两天,创业板指数分别上涨 0.8%、下跌0.27%。《公告》引发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及交易所问询,2019年7月26日收市后,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的更正公告》,披露“鉴于目前重组方案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意向协议》,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吉药控股2019年7月24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2年7月28日,吉药控股对外发布《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以上事实导致吉药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吉药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即2019年7月24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7月26日收市后,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的更正公告》,披露“鉴于目前重组方案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意向协议》,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7月2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9月23日,基准价为4.52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7月27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在线咨询
免费电话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5923020691
关注我们

扫一扫

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