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买入,2018年10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时效已过)。区间二: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0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营业务为大型节能环保及清洁能源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已退市。
2019年1月24日晚间,天翔环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二、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对外公告其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2022年4月27日,公司对外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以上事实导致天翔环境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区间一:天翔环境虚假陈述日为最早应当发布对外转款之日,即2018年1月3日。区间二:2020年12月天翔环境与债权人签署协议涉及债权金额约18亿,即2020年12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10月12日晚间,天翔环境发布问询函,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2日。
2021年10月27日,天翔环境发布其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调查告知书》,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年10月2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8年12月27日,基准价为6.23元/股。区间二由于天翔环境已退市,目前基准日及基准价尚无法确定。
确定索赔区间:
1、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买入,2018年10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买入,2021年10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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