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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创新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月10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主营业务为为客户在互联网上提供广告和公关服务,通过分析相关数据,使得广告和公关服务的精准度更高,服务效果更好。目前市值22亿。

2019年5月24日晚间,腾信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腾信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2019年3月14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2019年6月1日,青岛数字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8,965.84万元的22.06%。截至2020年4月30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

以上事实导致腾信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腾信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腾信股份提供担保之日,即2019年3月14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5月24日晚间,腾信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5月2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19日,基准价为7.39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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