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此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有关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于近日开始执行,5.2037万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人民币。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康美药业”(上交所:600518)。1997年,由民营企业家马兴田先生创立,公司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当时是“广东康美药业有限公司”。2000年,开始进行股份化改组。是集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材和医疗器械等供销一体化的大型医药民营企业之一。公司已通过股权分置改革。
2018年12月28日晚间康美药业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1月2日,康美药业跌停开盘。截至2日10时,报8.29元,跌停板封单超过40万手,成交额超过60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了高达近300亿的“会计差错”。5月1日,发致股东信致歉。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财务报告造假,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2019年5月21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戴帽变“ST康美”。
2019年8月16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负责人禁入市场告知,实锤造假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ST康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邱锡伟、庄义清等19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20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及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经查明,康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5月10日被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涉及案号为粤52破申1号,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3次。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康美药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康美药业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4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主要包括:2018年10月15日晚,微信公众号“初善投资”发布标题为《康美药业究竟有没有谎言》的文章,该文认为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可疑、造假特征明显,建议各位投资者小心。2018年10月16日,微信公众号“市值相对论”发布标题为《千亿康美药业闪崩!大存大贷大现金大质押哪个是坑?》的文章,该文指出康美药业问题,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前述文章被多家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广泛转载,引起激烈反响。康美药业股票10月16日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收盘跌幅5.97%,此后连续三日以跌停价收盘。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10月1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12月4日,基准价为12.7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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