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11月1日到2021年3月24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2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1996年挂牌上市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近年来,公司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既定的战略发展方针,通过对互联网医疗、体育文化、电子商务、纺织服装等有价值产业领域的布局,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其中公司旗下上海商赢互联网医院是上海市获得上海市卫健委执业许可的互联网医院,另一家互联网医院——上海同舟共济互联网医院也已于2020年2月25日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2021年12月25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30日,*ST环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ST环球自2020年10月中下旬知悉南昌仲裁委受理某仲裁申请,直至2021年3月11日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期间内,一直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年11月1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3月2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4月30日,基准价为1.41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20年11月1日到2021年3月24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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