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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3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1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注册地位于长江之滨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张家港,东临上海,南靠苏州、无锡,西接常州,北依长江,紧靠沪通长江大桥,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公司前身是国有控股企业——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张铜”),2006年10月25日高新张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2011年4月8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高新张铜”变更为“沙钢股份”,证券代码仍为“002075”。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220677.1772万元。公司主要经营以黑色金属产品的开发、冶炼、加工及销售;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下设总经理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资金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沙钢股份 2021年113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2510日,公司对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713日,公司对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6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191126日至20191231日持有“沙钢股份”4400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99%。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8.63%。沙钢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沙钢集团持有沙钢股份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1.99%的股权,是第六大股东。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11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沙钢股份于 2021年11月3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2021113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11214,基准价为5.67/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91126日至20211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1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的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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