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区间二: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5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4月2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26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林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技术研发、生态环境工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等。
2018年5月8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5月5日晚,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证监会查明,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凯迪生态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凯迪生态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6年4月2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4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12月16日,基准价为0.33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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