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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2019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5月2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深证市,是一家专业从事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新材料的精密加工的企业。目前市值70.63亿,流通值63.07亿。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辉)先后累计为宏辉电子向银行申请的24,300万元贷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定期存单质押总额为25,000万元。2018年,新纶科技及金耀辉先后累计为宏辉电子向银行申请的33,800万元贷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定期存单质押总额为35,300万元。

2017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38,52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

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新纶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新纶科技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即新纶科技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6月26日,新纶科技对外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6月2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8月1日,基准价为5.39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买入,2019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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