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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叶股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6月18日至2020年5月15日买入,2020年5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2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值79.79亿,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公司将文化娱乐作为公司战略发展重点,聚焦“优质内容生产”,积极开展游戏、影视、综艺、体育等垂直细分领域的运营与投资,并努力探索和实践文化行业大数据研究,逐步构建相互交叉、相互促进的文化娱乐新生态体系,带动文化娱乐产品价值的立体化、矩阵式延伸。对于传统产业,公司通过产学研合作推进其产品技术提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瀚叶公司大股东沈培今、鲁剑等通过虚构交易、预付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36亿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合计3.62亿元已归还。

(二)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瀚叶公司为沈培今等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66亿元。截至2021年1月,瀚叶公司基于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该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后瀚叶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1]28号),确定其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导致瀚叶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瀚叶公司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瀚叶公司提供担保之日,即2017年6月1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0年5月16日,瀚叶公司发布《关于诉讼及可能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披露原告杨金毛诉公司、沈培今借款纠纷一案,涉案金额26,000万元,经公司自查,对于诉讼提及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先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出具承诺函偿还借款本息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5月1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8月18日,基准价为1.35元。

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6月18日至2020年5月15日买入,2020年5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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