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月1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国500强企业银亿集团控股企业,于2011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0981)。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物业管理、星级酒店、高端制造业等领域,下辖八十余家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以宁波为总部,跨区域发展,历经二十几年的成功运作,开发区域从宁波稳步扩展至全国10多个一、二线城市,并进军海外市场。2016年公司全面实施战略转型升级,确定了以“房地产业+高端制造业”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并先后成功并购美国ARC集团和比利时邦奇集团。
2019年9月16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月15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 6 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
第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以上事实导致银亿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银亿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1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一连发布了51份公告。不仅股票被ST而且披露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巨额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4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8月23日,基准价为1.84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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