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买入,2018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12月2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45.68亿,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系国家农药定点生产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农药前十六强企业。
2018年4月24日,江苏辉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6日,江苏辉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第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第三,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导致辉丰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辉丰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辉丰股份发布2016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4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4月20日,辉丰股份发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4月2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6月1日,基准价为3.2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买入,2018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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