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29日买入,2019年3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9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是一家专注于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和产品开发,并集医药制药等多元产业于一身的上市企业。目前市值23.41亿,流通值22.21亿。从专注于石膏资源的开发,到建立膨胀剂、减水剂、商品混凝土、硫酸等一体化产品协同发展的循环经济业务链,再到利用资本运作开拓医药制造领域,三圣股份已搭建出一个产业链整合完备的股份制企业架构,现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厂)20家,涉及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化工、矿山、医药、投资六大领域。三圣股份践行低碳、环保、节能及循环经济理念,以创新发展为主轴,目前已成为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规模化的生产者和新型的新型建材制作商。
2019年3月30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9月12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第一,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第二,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2018年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合计4.49亿元,而青峰健康实控人为潘先文的一致行动人周廷娥。4.49亿元以预付账款等形式转出,但三圣股份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却未予披露;
以上事实导致三圣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三圣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三圣股份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之日,即2018年5月1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3月30日,三圣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3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5月16日,基准价为8.488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29日买入,2019年3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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