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5月7日期间买入,2019年5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区间二2018年6月20日到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区间一诉讼时效至2022年5月8日结束(旧司法解释2022年9月结束),区间二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30日,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主营业务为药品、医疗器械及健康相关产品批发及零售配送。目前市值17亿。
2020年4月28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海洋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7 月 31 日,东方海洋再次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2年1月20日,东方海洋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以上事实导致东方海洋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区间一实施日为2017年3月9日,区间二实施日为2018年6月2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区间一揭露日应为2019年5月7日,区间二揭露日为2020年7月3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9年6月19日,基准价为3.78元/股;区间二基准日为2020年9月10日,基准价为1.82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5月7日期间买入,2019年5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区间二2018年6月20日到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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