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买入,2017年7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11月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涪陵区,目前业务涵盖电视剧、电影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以及艺人经纪、衍生品等方面。目前市值25.7亿,流通值14.08亿。
2017年7月18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5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欢瑞影视与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文化、陈援、钟君艳等60名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30亿元,超过欢瑞世纪201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308.37万元的100%;欢瑞世纪2014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影视2014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9420.49万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100%。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欢瑞世纪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2月1日,在该日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文化、陈援、钟君艳等60名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7年7月18日,欢瑞世纪对外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7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7年11月13日,基准价为8.17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买入,2017年7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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