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
区间一: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28日(含)期间买入(关联交易);
区间二: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含)期间买入(重大诉讼)并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一、本案情况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1、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本案区间一,中昌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9年年报》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2022年12月28日,中昌股份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12月28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3年2月1日,基准价为1.37元/股。
本案区间二,中昌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重大诉讼案件应当披露之日,即2020年1月20日。2020年8月31日,中昌股份才对涉诉情况进行披露。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8月31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基准价为3.01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28日(含)期间买入(关联交易)
区间二: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含)期间买入(重大诉讼)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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