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买入,2021年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1年1月14日,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 号)
本案中,中飞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第一笔资金占用发生之日,即2020年6月4日。2021年1月11日,中飞股份发布《关于控股孙公司通过关联方采购钢材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月11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2月5日,基准价为22.77元/股。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