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是2012年9月11日在深圳主板上市(证券简称: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的企业。美盛文化主营业务为动漫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动漫饰品、节日礼品及工艺品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动漫制作;生产销售:服装、工艺品的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6月13日,美盛文化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而早在2021年12月11日,美盛文化就收到了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根据《警示函》,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审议并披露;
2. 公司大额定期存单被质押提供担保未审议并披露;
3.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事项未及时披露;
4.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第一个区间:实施日为2019年4月19日,为股份被冻结之日;第二个区间:实施日为2021年6月22日,为股份被拍卖之日;第三个区间:因同道大叔在江苏银行平江支行的定期存款合计 16,200万元在2020年1月被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未审议并披露,故实施日为2020年1月1日;第四个区间:实施日尚未能确定。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第一个区间: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8月28日,是《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第二个区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年8月17日,是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之日;第三个区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年12月11日,为美盛文化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之日;第四个区间:揭露日为2022年6月13日,为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之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第一个区间:基准日为2021年10月19日,基准价为4.47元;第二个区间:基准日为2021年9月29日,基准价为4.41元;第三个区间:基准日为2021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7.62;第三个区间:尚未确定基准日及基准价。
2、确定索赔区间
(1)、2019.4.19-2021.8.27,并在2021.8.28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未披露股份冻结)
(2)、2021.6.22-2021.8.16,并在2021.8.17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未披露股份拍卖)
(3)、2020.1.1-2021.12.10,并在2021.12.11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警示函)
(4)、2022.6.12之前买入,2022.6.13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调查)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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