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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9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月8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主营业务为“浪奇”和“高富力”等品牌的洗涤用品和磺酸、精甘油、AES等化工原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市值53亿。

2021年1月9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州浪奇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 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导致广州浪奇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广州浪奇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广州浪奇对外发布《2018年年报》之日,即2019年4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0年9月28,广州浪奇发布公告《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9月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12月7日,基准价为3.93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9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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