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区间二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区间一诉讼时效至2021年12月18日结束(旧司法解释时效2024年12月结束),区间二诉讼时效2023年3月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目前市值145亿。
事件一:
2018年12月19日,新潮能源发布《涉及诉讼公告》。
2020年5月30日,新潮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17 年 10 月 14 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 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事件二:
2022年4月2日,新潮能源再次发布公告称因证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5日,新潮能源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你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 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 你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 露,也未在 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后,你公司才于 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新潮能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区间一新潮能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新潮能源《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进行担保之日,即2017年10月14日;区间二实施日为2017年6月2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区间一揭露日应为2018年12月19日。区间二揭露日为2021年3月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9年1月31日,基准价为2.042元/股。区间二基准日2021年4月15日,基准价1.53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区间二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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