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底,本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天润数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并想法院邮寄立案材料。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2年5月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2月8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主营业务为移动游戏的代理运营和推广、从事运营商计费业务和广告精准投放业务和物业租赁。
2019年5月7日,天润数娱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润数娱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5月6日,天润数娱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天润数娱2016年至2018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 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天润数娱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天润数娱201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数项重大信息;
以上事实导致天润数娱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6年8月1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2019年5月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6月18日,基准价为2.009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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