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买入,2022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
本案中,奥园美谷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之日,即2022年1月29日。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4月27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6月13日,基准价为32.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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