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之间买入,并在2021年8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1年8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82),1999年5月7日上市,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轮胎、轮胎原辅材料,生产橡胶工业专业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及其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提供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
2021年8月10日,ST佳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其中载明: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37.71亿元,未按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
2022年10月29日,ST佳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佳通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日,公司对外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 号),其中载明:佳通轮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以上事实导致ST佳通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ST佳通涉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2020年7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1年8月11日,ST佳通收到《警示函》。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8月1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9月23日,基准价为14.83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8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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