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合众思壮,并在2022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2年5月11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2日,合众思壮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合众思壮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合众思壮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本案中,实施日为2018年3月28日。
本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5月11日。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6月22日,基准价为5.675元。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