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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2年7月16日,灵康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灵康药业,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灵康药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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