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29日之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3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二、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三、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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