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62)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股份制企业。2004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500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浓缩苹果汁行业第一家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26221万元,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4.57%。公司主营业务为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和销售,以苹果、梨等果蔬农产品为生产原料,主导产品浓缩苹果汁占公司产品75%以上。公司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主要市场为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与世界知名食品饮料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
2021年12月4日,国投中鲁发布《国投中鲁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
2022年5月10日,国投中鲁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投中鲁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2017年12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导致国投中鲁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区间一国投中鲁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1月14日,基准价为10.25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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