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9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5年9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吉林省吉林市,主营业务为天然气综合利用业务、环保工程服务业务。
2022年9月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2022-053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其中载明:你公司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1亿元,较2020年下降4,099.47%。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以上事实导致金鸿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金鸿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故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1年1月3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2年9月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2022-053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9月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及基准价尚无法确定。
确定索赔区间:
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9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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